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首冠科技有限

  2.本次协议转让过户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注:表中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近日,公司收到李永新、王振东及鲁忠芳发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获悉李永新、王振东及鲁忠芳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鲁忠芳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银湖麒麟5号”转让126,423,500 股中公教育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5%)。王振东与李永新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向“信达证券中益2号”转让123,347,988 股中公教育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0%),其中,王振东拟向“信达证券中益2号”协议转让95,143,884股中公教育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4%);李永新拟向“信达证券中益2号”协议转让28,204,104股中公教育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46%)。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1.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鲁忠芳、李永新及王振东因分别在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民生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于2022年12月22日,鲁忠芳与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湖麒麟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湖麒麟5号”)及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李永新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信达证券-信达证券9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中益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中益2号”)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王振东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信达证券中益2号”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民生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对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本次权益变动后,鲁忠芳持有上市公司794,724,99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89%;李永新持有上市公司944,407,23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31%;鲁忠芳、李永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1,819,132,23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9.50%;王振东持有上市公司637,131,534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33%。受让方“银湖麒麟5号”持有上市公司126,423,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5%;受让方“信达证券中益2号”持有上市公司123,347,98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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