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业务最全梳理!一文看懂证券公司所有业务类型!

刚过“而立之年”的中国资本市场,在新修订的《证券法》带动下开启了新的征程,本次修订的《证券法》在推进市场改革、维护市场秩序、强化市场功能,保障投资者权益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而作为重要市场主体的证券公司,其展业模式也将受到较大影响,以史为镜,梳理证券公司的既有业务体系,或可总结创新经验,在新制度框架体系下探寻未来展业的可行路径。

券商机构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在本质上是代理业务。

证券营业部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同时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建立经纪关系。

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分析、预测和建议,并直接或间接的收取服务费用的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券商机构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股份服务协议,证券投资股份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券商机构买卖规定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港通和港股通两部分,其中港股通的业务对象为内地投资者,即投资者委托内地券商机构,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投资者在券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签订沪港通开通协议,借助券商机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代销金融产品是指证券公司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在以往仅能代销公募基金和券商自身的集合理财产品等基础上,范围扩大到了信托和银行理财等,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证券公司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证券公司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证券公司向合适的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客户通过证券公司系统办理金融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为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机构提交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特定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特定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交易行为,融资融券交易具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业务主要是针对客户在参与二级市场交易时对资金或证券存在需求时的一项信用业务,该业务主要功能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扩充客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资金来源;客户可以通过提交担保物向券商机构融入资金或证券,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充了客户的投资资金来源;二是具有杠杆效应;客户可以提供担保物,以此向券商机构融入资金和证券,通过保证金比例可获得更多的交易资金,扩大交易筹码,让客户可以利用较少资本获取更多的利润,这即是信用交易的杠杆效应;三是具有双向交易功能;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不仅可以通过融资买入或普通买入进行做多,同时也可以通过融券卖出进行做空。

券商机构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交给券商机构,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通是为券商机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资金和证券不足时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的一种安排。所谓“转”,指券商机构借到资金和证券后再“转”借给客户。从其他金融机构角度看,向券商机构提供资金和证券供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便称为转融通业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券商机构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券商机构购回标的证券的交易行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如果待购回期间,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水平,券商机构会要求客户按照规定提前购回或进行关联补充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质是以交易形式实现融资功能,属于股权融资的一种形式。目前交易所规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期限不超过一年。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质上针对持有符合要求标的证券的客户开展的一项融资类业务,客户通过卖出及回购标的证券的方式获得券商机构给予的流动性支持,且券商机构对客户融入资金的用途不做具体限制。该业务服务的客户群体包括:具有短期融资需求的客户,尤其对经营实业流动资金存在迫切需求;为补充短期流动性,但又不想被动减持股份的客户;所持证券长期被套,但希望能够盘活证券账户资产,提高存量股权资产的利用效率;长期持有解禁限售股且暂时无减持套现意愿但有融资需求的机构客户,具有投资或交易需求,但通过融资融券业务无法满足其证券投资需求的客户;具有投资或交易需求,但通过融资融券业务无法满足其证券投资需求的客户,即希望融资进行短线操作除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

股票质押式回购证券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证券交易实质上针对持有符合要求标的证券的客户开展的一项融资类业务,客户通过质押及回购标的证券的方式获得券商机构给予的流动性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