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两地设立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市挂牌成立。2023年4月3日,第一巡回法庭搬迁至新址办公,新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公信街6号。

第一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包括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省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全国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改革举措,是展示我国司法改革成果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窗口。成立以来,第一巡回法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巡回法庭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开拓进取,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把握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审结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了审判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改革初衷,为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巡回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